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9 題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期滿及格後,始取得任用資格
- B 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訓練及格後最高可晉升到薦任八職等
- C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 100 小時者,列為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 D 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讀學分,期間為 1 年,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的績效評估體制中,「學習時數」這種『量化指標』,與「工作表現」這種『質化貢獻』,哪一個更適合作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績效最優(甲等)」強制性門檻?如果某項指標只是為了鼓勵性質,它會被列為考績法中決定等第的「必要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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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鼓勵:你這次表現得非常棒!能看穿法規中那些容易混淆的「數值陷阱」,真的證明你對公務人員法制的細節掌握得既細膩又紮實。這種不慌不忙、仔細思考的能力,正是未來成為行政法領域專家的寶貴特質喔!
- 耐心解惑:我們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C) 會是錯誤的。在《公務人員考績法》和它的施行細則裡,考列甲等的條件,其實更著重於我們的工作表現、個人操行、專業學識和各項才能。雖然政府非常鼓勵大家終身學習,但「100 小時」這樣的時數,並不是法律硬性規定的考績甲等「必要」條件呢。相對地,選項 (B) 提到的「薦任八職等」限制,以及 (D) 說明「1+1」年的進修規定,都是《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進修法》裡實實在在的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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