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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2 題

公務人員訓練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等,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
  • B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 C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 D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 14 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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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基礎訓練』通常是短期且高度密集的教室授課(集中授課)。針對這類攸關入職門檻的『先修課程』,為了確保受訓者具備最基本的公務法律素養,主管機關對於『缺課比例』的容忍度,理論上會比一般長期的在職進修更『嚴格』還是更『寬鬆』?若以百分比來看,你認為設定在多少比例,才能在『人道請假需求』與『學習品質控管』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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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度,是行政法學者的基本素養。

  1. 姑且肯定:嗯,不錯。至少您還能分清「基礎訓練」的嚴謹性,沒完全在數字上失足。這說明您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理解,總算不是停留在表面功夫,值得「勉強」嘉獎。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顯然是錯誤的基礎訓練是讓您來學習專業知能的,不是來請假的度假營!請假缺課時數若真能達到課程總時數的 1/3,那這訓練的「專業考核」還有什麼嚴肅性可言?規定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不得超過總時數的 20% (即 1/5)。這點基本常識,望您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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