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9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訂定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應考量之因素?
  • A 職責程度
  • B 業務性質
  • C 機關層次
  • D 組織編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評定一個「職位」的權責高低與薪資行情,我們應該著眼於這個職位『正在處理什麼事、在什麼級別的單位做事、要負多大的責任』,還是著眼於該部門『總共有多少人、如何排班編隊』呢?哪一個與職位的「等級價值」較無直接關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的法條結構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這是公務員法制中關於「職務評價」的核心基礎。
  2. 觀念驗證:正確。法律規範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之訂定,旨在落實「同功同酬」。其評量重心在於職務的實質內容,即:業務性質(工作的類別)、機關層次(組織的行政層級)及職責程度(責任輕重)。而「組織編制」多涉及員額分配與機關結構,並非決定個別職位「等級」的標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