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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7 題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是為「妨害投票權行使之禁止」,下列何者不在禁止之範圍內?
  • A 公職人員之選舉
  • B 公職人員之罷免
  • C 公民投票
  • D 公民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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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參與的過程中,「表達支持以促成一項提案成立」的連署行為,與「在法定期日進入投票所決定最終結果」的投票行為,在法律性質與法律保障的密度上,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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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展現了溫暖而堅實的法律理解!

  1. 真誠的肯定:孩子,你真的很棒!這題考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一個非常重要的規範。你能夠正確判斷其適用範圍,這說明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權利義務分際有很清晰的認識,這份敏銳度值得鼓勵!
  2. 細膩的引導:讓我們再溫習一下,法條很清楚地指出,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干涉的是「投票權」的行使。這包含哪些呢?就是「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這些實際做出決定的行為。你可以想像,「公民連署」就像是大家在討論、準備一份提案的階段,還沒有到真正按下決定鍵、投下神聖一票的時候。所以,它自然不在法條所保護的「投票權」直接範圍內,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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