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該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對學校得為之處分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聲請法院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 B 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 C 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 D 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政府想要干預一個「民間法人」最核心的組織人事權(例如撤換其最高決策者),比起單純減少金錢補助或限制招生業務,哪一種行為對「私法自治」的侵害更為深遠?這類涉及核心身分變更的處置,行政機關通常能否直接拍板定案,還是必須經過第三公正方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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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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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這題選 A 完全正確!在行政法規實務中,釐清「處分對象」是非常關鍵的。
區辨處分對象:學校 vs. 董事會
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當「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規時,主管機關不能直接處分,必須先經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並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才能依法對學校做出處分。這些處分主要針對學校營運,包含停止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以及班級招生(即選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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