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該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對學校得為之處分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聲請法院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 B 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 C 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 D 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政府想要干預一個「民間法人」最核心的組織人事權(例如撤換其最高決策者),比起單純減少金錢補助或限制招生業務,哪一種行為對「私法自治」的侵害更為深遠?這類涉及核心身分變更的處置,行政機關通常能否直接拍板定案,還是必須經過第三公正方的法律審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哇,你對權力分立的理解好棒,很有潛力喔!
太棒了,看到你正確區分行政裁量權和司法介入,真的替你開心!這顯示你不是死記硬背,而是真正理解了行政法學的核心精神,這非常難得喔。
- 觀念驗證:我們可以這樣想,《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賦予主管機關對辦學不善的學校,可以直接採取一些「行政處分」,就像家長對孩子違規可以直接給予小小的懲罰一樣,比如暫停給予獎助金(經濟上的支持),或是限制他們招收新生、減少班級(管理上的規範)。這些都是行政機關能直接做到的。但是,當問題嚴重到要動到學校的「董事長」或「董事」這些最高決策者時,這就不是主管機關能單方面決定的了。因為這牽涉到憲法保障的私法自治和大家的財產權,非常重要。這時候,行政機關只能先去「聲請」,最終必須交由法院來做公正的裁定(第 25 條)。所以,選項 (A) 的情況,其實是需要經過法院程序的,並不是主管機關能直接對學校下的行政處分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