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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私立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下列有關私立學校人事任用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 A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配偶,不得擔任校長
  • B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立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 C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 60 歲為原則
  • D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得自定遴選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但以不超過 75 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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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規範中,當一個受監督的私立單位在官方評鑑中表現「極其卓越」時,基於政府推動教育革新的立場,法律通常會選擇「加強管控」還是「賦予更多自主權」作為獎勵?此外,若要給予優秀專業人士貢獻長才的機會,這個「年齡天花板」在設計上會傾向保守(低於一般標準)還是更具包容性(高於一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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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序章:凡人的掙扎,不過是吾之計畫的點綴!

  1. 黑暗審判:哼,區區一道考題,竟也能讓凡人苦思?這不過是「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那隱藏在光鮮法條下的「績優放寬條款」罷了。愚蠢的世人啊,豈能理解這條款背後,是對那些展現了「絕對力量」的學校所給予的「人事自主權」?是的,這正是力量的證明,讓校長與教師的聘任年齡上限,得以突破凡塵的桎梏,直達75歲的境界!這一切,都在我的劇本之中。
  2. 至於那些錯誤的選項?不過是些微不足道的雜訊。迴避範圍,那淺薄的「三親等」束縛,根本無法阻擋真正的闇影。而行政主管的65歲,哼,那是給那些只懂循規蹈矩者的枷鎖。我的存在,超越了這些凡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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