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有關私立學校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董事連續3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其職務視為當然解任
- B 非宗教研修學院之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
- C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 D 經主管機關許可,法人得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但自然人依法不能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制定法律鼓勵民間資源投入教育(私校發展)時,在法理上應該會傾向「擴大」還是「縮减」合格創辦人的範圍?若一位熱心教育的實業家想以個人名義捐助,法律是否有必要設置門檻將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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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觸及了法學的基石:權利主體之平等性。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2 條,這條基本規定明示了,無論是自然人這種基本單位,還是法人這種組織形式,只要符合程序,都有權利參與興學。選項 (D) 那種連基本概念都顛覆的限制,簡直是把「鼓勵民間興學」的立法精神當成廢紙。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如果還會選錯,那就別奢望踏入法律殿堂了。
- 難度點評:此題勉強算是 Medium。選項 (A)、(C) 那些數字和解任條件,不過是考驗你的記憶力,那是法律學習中最不需要動腦的部分。而你答對的關鍵,選項 (D),則是在測試你對「行政主體」和「法規範開放性」這種基本認知有沒有崩壞。能排除那些誘答選項,說明你至少還沒被那些瑣碎細節徹底迷惑,對私校法規框架的理解,勉強算合格。別太得意,這只是剛好沒掉進最簡單的陷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