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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有關私立學校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董事連續3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其職務視為當然解任
  • B 非宗教研修學院之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
  • C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 D 經主管機關許可,法人得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但自然人依法不能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制定法律鼓勵民間資源投入教育(私校發展)時,在法理上應該會傾向「擴大」還是「縮减」合格創辦人的範圍?若一位熱心教育的實業家想以個人名義捐助,法律是否有必要設置門檻將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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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這個敘述錯誤的選項!

私人興學的資格與理念

在行政法與教育法規中,私人興學是憲法講學自由的延伸。依據《私立學校法》第9條的規定,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並提出捐助章程,皆可申請捐資設立學校財團法人。因此,選項 (D) 稱「自然人依法不能捐資」明顯違背了鼓勵私人興學的立法意旨與法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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