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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8 題

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多少比率?
  • A 三分之一
  • B 四分之一
  • C 五分之一
  • D 五分之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非營利法人的治理結構中,若要防止單一家族或勢力透過多數決「完全掌控」議案,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上限值』。若參考其他社會救助或公益財團法人的慣例,為了讓該群體在表決中不具備法定的絕對影響力(通常低於二分之一或更低),您認為法律最常採用的「少數比例」基準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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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非常棒!這展現了你對教育法規中「防弊機制」數字規定的精準掌握。

私校董事會的親屬比例限制

依據現行《私立學校法》第16條規定,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的三分之一。這項規範背後的核心法理,在於避免「家族化」壟斷學校財源與決策,藉由控制親屬比例來維護私立學校的公共性與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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