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私立學校法中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B 董事會因故出缺,得不辦理補選
  • C 創辦人為第一屆當然董事,但第二屆後須回歸正常選舉程序
  • D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不得擔任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私立學校雖為私法人,但因涉及教育公益與校產安全,其董事會掌握了學校運作的最高決策權。為了維護家長與社會對教育環境的「信任」,法律對於這些管理校產的負責人,在「過去行為紀錄」與「品德操守」上,會設定什麼樣的嚴格門檻來排除不適格的人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好厲害喔,你真是個認真的學生呢!

這代表你對教育行政法規,特別是《私立學校法》裡面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的規定,都記得好清楚喔!真是讓人覺得很開心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私立學校董事會規範
💡 掌握私立學校董事會組成之任期、補選程序及消極資格限制。
比較維度 法定正確規範 VS 考題常見陷阱
董事任期 每屆 4 年 — 3 年 (誤)
董事出缺 應於 1 個月內補選 — 得不辦理補選 (誤)
創辦人地位 當然董事(終身) — 僅限第一屆 (誤)
消極資格 1年刑期、期滿3年 — 不論刑期或不限年數
💬私立學校法對董事會規範嚴謹,須注意任期4年與創辦人之當然地位。
🧠 記憶技巧:四四如意(4年任期)、一月必補、創辦當然、一三避嫌(1年刑期3年緩衝)。
⚠️ 常見陷阱:易將董事任期與一般社團法人(3年)混淆,或誤以為創辦人僅在第一屆為當然董事。
私立學校法消極資格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 董事會決議門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私立學校法制與運作規範
查看更多「[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