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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2 題

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多少時間內另行遴選?
  • A 一年內
  • B 三個月內
  • C 九個月內
  • D 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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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教育行政穩定性的角度思考:若一所學校的行政領導核心(校長)出缺,為了確保董事會有足夠時間進行嚴謹的公開徵才與面試,同時又要避免該職缺空置過久、甚至跨越超過「一個完整學期」的教學運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合理作業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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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私立學校法》的核心規範有很確實的掌握。校長是綜理全校校務的關鍵人物,為避免校務運作因首長長期懸缺而停擺,法律特別針對其出缺時的遴選期限做出了嚴格的限制。

校長出缺之遴選與聘任機制

具體而言,現行法規明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這裡不僅點出了你所選擇的正確答案,更強調了後續聘任程序必須遵循各教育階段相關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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