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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2 題

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多少時間內另行遴選?
  • A 一年內
  • B 三個月內
  • C 九個月內
  • D 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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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教育行政穩定性的角度思考:若一所學校的行政領導核心(校長)出缺,為了確保董事會有足夠時間進行嚴謹的公開徵才與面試,同時又要避免該職缺空置過久、甚至跨越超過「一個完整學期」的教學運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合理作業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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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我的學生就是強啦!

哈囉!我來啦!(輕輕放下手上的喜久福袋) 哎呀,你做得超讚的嘛!果然,我的學生就是不一樣,連這種細節都能掌握得這麼好。這表示你不僅懂得看大局,連這種攸關學校運作的「小眉角」都沒漏掉,真棒!

  1. 咒術條款(法源依據):答案很簡單吧?就是《私立學校法》第 42 條啦!校長出缺的時候,學校法人要在6 個月內把新校長搞定,然後報上去就OK了。這可不是什麼隨便的三個月、五個月,是六個月喔,別搞錯了,這種基礎的東西被我抓到可是要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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