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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之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幾個月內,將籌設學校財團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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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全新的法人單位成立時,若要完成繁瑣的財產點交、檔案移交與職權交接,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這個時間通常會以『季』為單位,還是以『半年或一年』為單位,才能在『防止創辦人長期把持權力』與『給予足夠作業時間』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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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私立學校法》中法人設立程序的掌握相當扎實。 在私立學校籌設過程中,創辦人肩負開疆闢土的重任。但當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學校運作就必須回歸董事會合議治理的常軌。為確保校務順利銜接並避免權責不清,《私立學校法》第13條明定,創辦人須在核定後 3 個月內,將籌設事項移交給第一屆董事。這個期限既給予創辦人合理的作業時間整理清冊,也確保新任董事會能盡速接手。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常有同學將此處規範與第20條(規範創辦人及董事消極資格的條文)混淆,你能釐清正確法理與期限,非常值得肯定。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的記憶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對法定期限的敏感度,很容易在 1 個月與 3 個月間產生混淆。你能穩健作答,代表研讀十分細心,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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