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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之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幾個月內,將籌設學校財團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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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全新的法人單位成立時,若要完成繁瑣的財產點交、檔案移交與職權交接,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這個時間通常會以『季』為單位,還是以『半年或一年』為單位,才能在『防止創辦人長期把持權力』與『給予足夠作業時間』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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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B。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4條規定:「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依照上述條文可知,學校財團法人之創辦人應於第一屆董事經核定後的三個月內,完成籌設事項之移交作業,故本題正確選項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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