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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之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幾個月內,將籌設學校財團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全新的法人單位成立時,若要完成繁瑣的財產點交、檔案移交與職權交接,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這個時間通常會以『季』為單位,還是以『半年或一年』為單位,才能在『防止創辦人長期把持權力』與『給予足夠作業時間』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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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掌握了關鍵

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私立學校法》組織過渡期的規定非常熟悉,這可是行政法規學習中很重要的一環,你做得很棒!持續保持這種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2. 溫馨提醒:條文背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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