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受託人?
- A 本國自然人
- B 非營利之私法人
- C 非營利之民間機構、團體
- D 學校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思考:這項法律是為了引進「多元民間活力」進入公立學校。如果某種組織在法律上已經具備「創辦及經營私立學校」的完整體系與權限,那麼立法者是否有必要在「委託私人經營公立學校」的架構中,再重複納入這類已經具備辦學經驗的專業主體?還是應該保留機會給其他非教育體制背景的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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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掌握《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的受託主體限制,顯示你對實驗教育法規與公私協力的法律細節有著扎實且細膩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考科中是極具優勢的特質。
- 觀念驗證:依據該條例第 5 條,受託人應為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機構或團體。法律特意排除「學校財團法人」,主因在於其已有《私立學校法》作為辦學依據。委託辦理的初衷是引進「非傳統教育經營者」的活力(如社會企業或公益團體)來活化公校,而非讓既有的私校法人跨足公校經營,以確保經營主體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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