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受託人?
- A 本國自然人
- B 非營利之私法人
- C 非營利之民間機構、團體
- D 學校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思考:這項法律是為了引進「多元民間活力」進入公立學校。如果某種組織在法律上已經具備「創辦及經營私立學校」的完整體系與權限,那麼立法者是否有必要在「委託私人經營公立學校」的架構中,再重複納入這類已經具備辦學經驗的專業主體?還是應該保留機會給其他非教育體制背景的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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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規定,受託人指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根據此法條內容可知,選項中的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以及非營利之民間機構、團體均具備受託人之資格,唯獨學校財團法人依法明文規定不得為受託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