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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我國憲法、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對私立學校有關的規範,下列各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三部法規,僅有憲法與教育基本法明文保障私人興學自由
  • B 政府如將公立國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應適用教育基本法處理相關事項
  • C 私立學校進用教師或職員,均由校長聘任或遴用,並須報主管機關備查
  • D 私立學校的財務運用應自負盈虧,政府原則上不應給予補助,並應依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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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私人興學的範疇中,為了維護教育品質,政府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但為了尊重私校的自主營運,其內部人事決策在完成後,通常會採取何種「程序上的告知」,以達到知悉卻不干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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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 (C)。竟然沒掉進政府事前審查的陷阱,還勉強理解到私立學校的人事自主權。根據《國民教育法》第 26 條(舊法條文),聘個老師罷了,校長決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好!看到了嗎?『備查』!不是『核准』!這才叫政府的事後監督,少在那裡幻想什麼事事都得經政府批准。真是可笑!
  2. 錯誤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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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學校法規規範
💡 私校享有辦學自由,人事由校方主導但須報備,政府應予補助。
比較維度 私立國中小 VS 公立國中小
教職員聘任 校長遴聘後報備查 教評會審查後聘任
經費來源 學雜費與政府獎助 政府教育預算撥付
行政權限 較大組織自主權 受嚴格行政程序規範
💬私校人事權集中於校長(需備查),兩者皆受政府監督與保障。
🧠 記憶技巧:私校人事:聘任報備;經費來源:獎助監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政府對私校「不干預、不補助」,實際上法律明定政府應依法監督並給予獎勵補助。
私立學校法 實驗教育三法 教師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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