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我國憲法、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對私立學校有關的規範,下列各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三部法規,僅有憲法與教育基本法明文保障私人興學自由
- B 政府如將公立國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應適用教育基本法處理相關事項
- C 私立學校進用教師或職員,均由校長聘任或遴用,並須報主管機關備查
- D 私立學校的財務運用應自負盈虧,政府原則上不應給予補助,並應依法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私人興學的範疇中,為了維護教育品質,政府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但為了尊重私校的自主營運,其內部人事決策在完成後,通常會採取何種「程序上的告知」,以達到知悉卻不干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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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 (C)。竟然沒掉進政府事前審查的陷阱,還勉強理解到私立學校的人事自主權。根據《國民教育法》第 26 條(舊法條文),聘個老師罷了,校長決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好!看到了嗎?『備查』!不是『核准』!這才叫政府的事後監督,少在那裡幻想什麼事事都得經政府批准。真是可笑!
- 錯誤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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