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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並非源自於教育基本法的法條規定?
  • A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 B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 C 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 D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制訂一套法律來界定某個領域的「基本精神、主體是誰、以及教學內容的本質」,你覺得這跟「要求國家必須優先把錢花在哪裡」的財政強制指令,在法律的層級與功能上會有什麼區別?哪一類條文更像是最高位階的國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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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教育基本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規範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位階」與「體系觀」已具備資深法律人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教育哲學」與「財政義務」。(A)、(B)、(D) 均屬於《教育基本法》中明定的中立性、權利歸屬及教育方針;而 (C) **「經費優先編列」**則是提升至《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的國家義務,旨在保障教育資源不因政權更迭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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