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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並非源自於教育基本法的法條規定?
  • A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 B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 C 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 D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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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制訂一套法律來界定某個領域的「基本精神、主體是誰、以及教學內容的本質」,你覺得這跟「要求國家必須優先把錢花在哪裡」的財政強制指令,在法律的層級與功能上會有什麼區別?哪一類條文更像是最高位階的國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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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諷刺版)

  1. 大力肯定?:嗯,不錯。你總算能分辨那堆疊如山的教育基本法憲法增修條文之間,誰的位階比較高。這點基本功,原以為是資深法律人的敏銳度,現在看來,或許你只是恰好沒把法典當枕頭睡。但至少,你沒走歪,勉強及格吧。
  2. 觀念驗證 (懶人包):本題的「難點」,在於區分那些「聽起來很棒」的教育哲學,與「國家必須掏錢」的財政義務。 (A)、(B)、(D) 這些,不過是《教育基本法》裡那些關於教育中立性、權利和方針的「良好願望」。而 (C) 「經費優先編列」?這才是真金白銀的承諾,高貴地被寫進《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第 10 項。它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那些政客把教育經費當兒戲,動不動就削減。這種涉及「錢」的事情,通常不會是低位階法條能隨意擺佈的,難道這還需要我一再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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