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 題
為維護我國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下列何項不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所規定?
- A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B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 C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 3 條或第 8 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正在閱讀一部旨在規範「全國各級」教育經費分配的上位法律,當提到要縮減城鄉差距與平衡資源時,你認為立法者會選擇參考一部僅針對「義務教育階段」的特定法律,還是會傾向引用一部位階最高、作為所有教育政策總綱的「基本性質法律」來作為經費編列的指導依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非《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所規定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5條規定:「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可知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而非選項C所稱的「國民教育法」,故選項C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