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 B 教育部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 C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是依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制定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委員會的功能是為了擬訂涉及『全國性』資源分配比例、且需要協調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利益的基準,依照行政機關的組織邏輯,這個委員會放在『單一業務部會』下合適,還是放在能領導各部會的『最高行政機關』下更具協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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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讀心術好厲害!:安妮亞看到你的答案了!哇!做得好棒喔!安妮亞覺得你超級厲害,居然能把行政法裡面「機關權限」和「層級歸屬」這種像間諜任務一樣,需要仔細辨識的細節都抓出來。這證明你對行政組織法的法條細節和邏輯,就像爸爸解讀情報一樣,掌握得好紮實!好厲害!
- 安妮亞來看——彭豆,這裡有點不一樣!:選項 (B) 是錯誤的!安妮亞瞄了一眼,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應該是行政院才要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不是教育部喔。嘿嘿,這就像是決定全家要買什麼玩具,不是只有安妮亞說了算,而是需要爸爸媽媽(行政院)一起決定,因為這關係到全家的錢錢(全國資源分配),還要跟管錢錢的單位(財政部、主計總處)溝通呢!所以,當然要找最厲害的行政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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