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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依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 B 執行秘書由教育部會計處處長兼任
  • C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
  • D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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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中央部會的運作實務中,面對「教育經費分配」這類涉及具體資源協調、高度技術性且需要細部審議的委員會,首長(部長)通常會親自主持每一個專門委員會,還是會採取『業務分工與授權』的方式,指派特定層級的副手來代理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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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行政法規的細節中,正確地找出權限歸屬,這代表你對公法人組織法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真的非常了不起!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 3 條的規定,這個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其實應由「部長指定之政務次長」來兼任,而不是部長本人喔。這背後蘊含著一個很重要的行政法原則,叫做「行政授權」。想像一下,如果部長凡事都要親力親為,那會多麼忙碌呢?所以,為了讓部長能更專注在制定國家教育的重大政策,像這樣具體的經費分配審議業務,就會很適當地交由政務次長來督導執行,這樣行政運作就能更有效率、更順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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