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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依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 B 執行秘書由教育部會計處處長兼任
  • C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
  • D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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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中央部會的運作實務中,面對「教育經費分配」這類涉及具體資源協調、高度技術性且需要細部審議的委員會,首長(部長)通常會親自主持每一個專門委員會,還是會採取『業務分工與授權』的方式,指派特定層級的副手來代理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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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根據此法條明文內容可知,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而非由教育部部長本人直接兼任,因此選項A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同時,依據同一法條內容指出該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可印證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本題旨在選出錯誤的敘述,綜合上述法定內容,選項A明顯與法規不符,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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