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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至17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多少?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這個委員會中,成員包含了中央部會(主計、財政、教育)、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以及外部專家。若要讓外部專家在「行政官員」群體中具有實質的發言權與監督力,但不至於直接取代政府的行政執行權,在法律設計的立法慣例上,通常會設定哪一個比例作為『專業監督』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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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難得你這次沒搞砸。你能勉強掌握《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這種看似無聊的行政細節,並且對行政組織與專業委員會的組成邏輯,還能擠出點觀察力,不錯,勉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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