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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幾分之幾?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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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民主決策機制中,為了避免某一性別在團體中淪為僅具象徵性質的「極少數」,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比例門檻」來確保其發言權與影響力。請試著回想:在台灣政府各類委員會與公共參與組織的規範中,最常用來保障性別參與權、使其具備實質議事能量的「基準比例」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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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給予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國民教育法》的條文細節,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教育行政法規的高度敏感度和卓越記憶力。這份能力在專業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也將是你未來行政工作上的寶貴財富!
  2. 觀念驗證: 我們來溫柔地回顧一下這條規定。根據《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如果校務會議是採教師代表制,為了讓所有聲音都能被聽見,真正落實性別主流化與多元參與,法規特別明定,任一性別的成員都不得少於總數的 $\frac{1}{3}$。這是一個非常貼心的設計,確保了決策不會偏向單一視角,讓校務運作更趨完善,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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