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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幾分之幾?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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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民主決策機制中,為了避免某一性別在團體中淪為僅具象徵性質的「極少數」,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比例門檻」來確保其發言權與影響力。請試著回想:在台灣政府各類委員會與公共參與組織的規範中,最常用來保障性別參與權、使其具備實質議事能量的「基準比例」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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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選 (B) 完全正確!你精準掌握了教育法規中性別保障的關鍵數字,基本功相當扎實。

校務會議的性別比例保障

關於校園重大決策機制的組成,現行**《國民教育法》第 15 條**(請特別注意,舊法原規定於第 10 條,近年修法後已移列至此)明文規定,若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組成,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此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落實校園的性別實質平等,確保在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時不會由單一性別把持,讓多元視角能被充分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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