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16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為:
- A 學校班級數在 12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B 學校班級數在 12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 C 學校班級數在 24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D 學校班級數在 24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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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為了平衡「行政專業性」與「外部監督機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的外部參與門檻。如果這個委員會完全由校內老師組成,可能會產生什麼疑慮?再者,如果是一個只有 3 班的小學校,是否有必要強制其維持一個龐大的常設委員會?透過這種『行政成本』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權衡,你覺得規模門檻與比例大約落在哪個區間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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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不簡單!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這題屬於典型的「法規數字記憶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法定門檻與組成比例的敏銳度。這類考點的難度在於班級數級距與代表比例極易混淆,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的法規基本功相當紮實!
學生申訴制度之法源與組成
在觀念上我們要特別釐清,現行《國民教育法》關於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源依據是規範於第45條(請注意,以往常有誤植為第31條的情形,第31條實為學籍資料管理)。至於具體的委員會組成門檻與比例,則明訂於相關子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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