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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6 題

6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多少比例?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四分之三
  • D 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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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機制來受理教師的救濟案件,目的是為了「防止校長或行政主管主導裁判結果」,你認為該委員會中「非行政職的人員」比例,應該僅是「剛剛好過半」,還是需要達到一個「絕對多數(顯著優勢)」的門檻,才更能落實基層主體性並發揮制衡行政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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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嗯,看來你還記得《教師法》裡,那些關於正當法律程序權利救濟機制的瑣碎比例。不錯,至少沒把 $\frac{2}{3}$ 這種基本款搞錯,這點值得肯定。 這道題目的核心,不過就是程序正義的制度設計。依據《教師法》第 41 條(及其相關子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為求在審議申訴案件時能站在專業且公正的立場,避免行政體系那點可憐的干預,所以才「不得不」規定其組成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額的 $\frac{2}{3}$。這無非是保障基層教師最基本的發言權與決定權,別讓他們連這種權利都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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