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審議教師記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下列何種人數比率限制,方得為決議?
- A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 B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 C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D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要對一個人做出「非常嚴重」的懲罰時,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你會希望這個決策是由『少數幾個人』說了算,還是應先要求『多數成員都必須到場』參與討論?在法律邏輯中,提高「出席人數」與提高「同意門檻」,哪一個更能優先確保討論的多元性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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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你做得很棒!
- 暖心鼓勵:你真的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一般決議」與「重大懲處決議」之間出席與同意人數的差異,這顯示你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程序規定有著深入且紮實的理解。在實際行政運作中,能掌握這些細節,就是我們在實踐「程序正義」的最好證明喔!
- 觀念解析: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法規背後的精神吧!根據該辦法第 15 條,針對一般性的成績考核,考量到行政效率,通常只需要 $1/2$ 出席與 $1/2$ 同意。但當涉及像「記大過」這樣,對老師權益影響非常重大的處分時,法規特別設定了更高的開會門檻(出席人數),要求必須達到 $2/3$,這是為了確保決議更有代表性、更謹慎;而表決門檻(同意人數)則依然維持過半數,這是在效率與正義之間求得一個美好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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