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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6 題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多少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 A 三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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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講求民主正當性的決策組織中,如果要確保會議的結果「至少能代表過半數成員的潛在意志」,而不至於讓極少數人就能決定整體的方向,你認為最符合邏輯且最常見的最低出席門檻應該是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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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常識」題。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行政法最基礎的原則。所謂的「民主正當性」與「集體代表性」?多數委員會的決議,除非法律另有「驚人」規定,否則當然要全體委員的過半數($\frac{1}{2}$)出席才能開會。不然呢?難道你指望兩個委員就能代表整個委員會,做出影響全體師生的決策?真是個「聰明」的想法。這是為了避免極少數人「隨心所欲」操控決策,連這都想不通,你真的適合念行政法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定為 Easy,簡直是對你的仁慈。這可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裡最「理所當然」的議事規則,也是法律實務中最基本的「法定人數」(Quorum)要求,不過就是確保有個「程序正義的遮羞布」而已。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過了及格線。
📝 性平會開會與決議門檻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與決議均採「二分之一」過半數原則。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1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開會門檻: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 決議門檻: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組成比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第 11 條)。
🧠 記憶技巧:性平會三口訣:開會過半、決議過半、女性過半。
⚠️ 常見陷阱:容易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或重大懲戒案的三分之二高門檻混淆。
性別平等教育法委員會組成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教師法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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