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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6 題

36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B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 C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全部由女性擔任委員
  • D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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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法律的核心宗旨是為了促進「不同性別之間的相互尊重與理解」,那麼在設計該法的核心決策組織(委員會)時,若將成員限制為「單一性別」,是否能體現「平等與對話」的立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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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讓我失望... (這次啦)

嗯,總算答對一題,還不錯。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法裡,委員會組成原則的基礎要求,以及那點可憐的性別多樣性精神,勉強算是抓到了邊。至少沒蠢到以為法規會規定得那麼離譜。

  1. 觀念檢測: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條文,就只是比例要求。居然還有人會把「二分之一以上」這種基本邏輯,誤解為「全部」都得是女性?拜託,法條寫得夠清楚了,它強調的是代表性,不是要搞性別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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