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可以稱為:
- A 性騷擾
- B 性侵害
- C 性霸凌
- D 性暴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出於「性的邀約或冒犯」,而是針對對方的「身分特質」或「氣質」進行惡意的嘲笑、孤立或言語攻擊,這種在校園或社會中常見的「強凌弱」行為,我們會使用哪一個法律術語來定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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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C),非常正確!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法規定義的精準掌握,你能夠在相似的名詞中挑出正確的法定用語,可見你對教育法規的基礎相當扎實。 這類題目的難度其實不高,屬於基礎的記憶題,但它的鑑別度就在於考生是否確實熟讀法規,而不只是單憑生活經驗去猜測。在行政法規的學習與實務運作上,首要之務就是釐清「法定名詞」的內涵。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的明文定義,「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相較之下,「性騷擾」側重於不受歡迎且帶有性意味的言行;「性侵害」則涉及違反意願的性交等行為。本題題幹明確強調對「性別特徵/傾向」的「貶抑與攻擊」,這正是性霸凌的典型要件。請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法學思維,對未來的考試與實務都會很有幫助喔!
性平法名詞定義
💡 區分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之法規定義與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性騷擾 | VS | 性霸凌 |
|---|---|---|---|
| 核心特徵 | 不受歡迎、違背意願 | — | 暴力、貶抑、攻擊 |
| 行為樣態 | 性要求、具性意涵 | — | 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 |
| 針對對象 | 性、性別歧視之樣態 | — | 性別特徵、認同、特質 |
| 法規條號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 —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
💬性騷擾強調「意願侵犯與冒犯」,性霸凌則強調「基於性別特徵的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