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可以稱為:
- A 性騷擾
- B 性侵害
- C 性霸凌
- D 性暴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出於「性的邀約或冒犯」,而是針對對方的「身分特質」或「氣質」進行惡意的嘲笑、孤立或言語攻擊,這種在校園或社會中常見的「強凌弱」行為,我們會使用哪一個法律術語來定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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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定義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核心法律概念,這顯示你對於法律構成要件的細微差異有著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該法第 2 條,「性霸凌」的定義核心在於:針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這與「性騷擾」(強調性本質之干擾)或「性侵害」(強調性自主權之侵害)在法律定義上有明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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