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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9 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處置的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
  • A (A)賠償被害人一定額度金錢
  • B (B)接受心理輔導
  • C (C)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D (D)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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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如學校)想要處置行為人,其權力的邊界在哪裡?當涉及到「強行要求一方轉移私人財產(金錢)給另一方」時,這種具備財產權最終裁決性質的行為,通常是由「教育單位」決定,還是由「司法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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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 (A) 非常正確,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規與司法權限的分野!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或權責機關對校園性別事件加害人的懲處處置,核心目的在於**「教育與輔導」**,而非代替法院行使司法權。因此,依法得命加害人接受的處置包含:心理輔導、在被害人同意下道歉,以及接受八小時的性平相關課程等。至於「金錢賠償」屬於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須由被害人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學校並無權限在行政懲處中直接命加害人賠償金錢。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且具鑑別度的題目,完美切入「行政懲處」與「民事賠償」的法理界線。順帶提醒同學,閱讀法條時需留意現行規範重點,例如現行性平法第 30 條規範的是「不適任人員通報、解聘與停聘等人事處置與保全措施」,並非本題的加害人處置範圍。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法學基礎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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