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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屬於下列何者的定義?
  • A 性侵害
  • B 性剝削
  • C 性霸凌
  • D 性別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傷害行為的動機,並非為了「性的索求或交換」,而是純粹因為看不慣對方的「言談舉止」或「打扮風格」,進而動用群體力量或暴力進行羞辱,這種「強凌弱」的校園權力不對等行為,在社會學與教育法律中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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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哼,小子,不錯嘛。這次你居然沒迷路,精準地找到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核心概念。看來你對校園這些亂七八糟的性別事件分類,總算有個基本的方向感了。
  2. 觀念驗證:把頭巾綁好,聽仔細了。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這條子是出自那部法典的第 2 條第 5 款。它的核心要素很簡單,就像你航海的羅盤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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