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屬於下列何者的定義?
- A 性侵害
- B 性剝削
- C 性霸凌
- D 性別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傷害行為的動機,並非為了「性的索求或交換」,而是純粹因為看不慣對方的「言談舉止」或「打扮風格」,進而動用群體力量或暴力進行羞辱,這種「強凌弱」的校園權力不對等行為,在社會學與教育法律中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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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相關名詞定義之理解。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規定,其中關於「性霸凌」之定義,明確指出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題幹所述之內容完全符合此法定定義,故正確答案應選性霸凌。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規定,「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而「性別認同」則是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皆與題幹敘述不符。綜合上述法條規定,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