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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其立法目的包括消除性別歧視,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此立法目的,下列何者錯誤?
  • A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 B 為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並加分鼓勵生育
  • C 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學校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 D 師資培育之大學其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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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的目標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在教育現場擁有平等的機會』時,政府的職責應該是致力於『移除學習路上的障礙』,還是直接針對與『學業表現無關的私人生活行為』給予成績上的額外優待呢?哪一種做法才符合「教育公正」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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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邏輯關聯,展現了相當敏銳的法治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實質精神。法律要求學校提供「必要協助」以維護受教權(如彈性處理出缺勤),是為了落實實質平等。然而,「加分鼓勵生育」將生育行為與學業成績掛鉤,不僅違反行政法上的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也背離了教育評量的公正性,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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