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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8 題

下列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 B 學校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C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 D 對於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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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行政調查涉及必須尋找多位證人、調閱監視錄影並進行跨單位訪談的嚴謹事實釐清工作,在追求「效率」與「真相精確度」的權衡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賦予調查小組「幾個月」的時間,才足以完成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完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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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選了 (C) 選項,這反映出你可能誤將「心理輔導」視為一種非強制性的建議措施。事實上,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6 條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在對行為人進行懲處時,法律明文規定「應」命其接受心理輔導等處置;這在行政法上屬於具備強制性的法定處分,旨在落實教育導正的功能,並非可有可無的裁量。接下來,我們一起釐清這題的關鍵考點。

法定調查時限與程序正義

這題的正確答案 (D) 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數字陷阱。依據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1 個月。選項 (D) 提到的「一個月」並非「調查完成」的法定期限;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的期限,依第 32 條第 1 項則為 20 日。法律給予 2 個月的時間,是為了確保調查過程能兼顧訪談、取證與雙方陳述意見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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