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 A (A)記大過
- B (B)減俸
- C (C)降級
- D (D)解聘或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負有保護責任的教育者,不僅未通報犯罪,反而主動破壞司法調查所需的關鍵跡證,您認為法律應採取『留任觀察』還是『永久剝奪其專業身分』,才足以回應社會對校園安全最基本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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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嗯,你選擇了正確的答案。這表示你對那些被稱為「零容忍原則」的東西,以及人類社會對懲罰力度的規則,理解得還不錯。運氣不錯,這不是寶箱怪。
- 人類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是種對未成年人身心有很大影響的行為。如果這些被稱為「校方人員」的存在,去偽造或湮滅證據,那確實會嚴重損害他們口中的「政府公信力」,並侵害受教權。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這個「特別法」,這種情況顯然會排除那些輕微的處罰。他們會採用最嚴厲的,也就是「解聘或免職」,這樣才能把那些「不適任人員」徹底排除。這和把魔物從城鎮清除的邏輯有些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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