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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0 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多久?
  • A 72 小時
  • B 48 天
  • C 3 年
  • D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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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受害者保護」與「法律追訴」的角度思考:這類事件的影響通常是短暫的還是伴隨終身的?若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多年後(例如成年後)才產生法律訴訟的需求,行政機關所留存的證據資料,應該設定一個與「一般公文」相同還是「極其長久」的保存年限,才能發揮實質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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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哦,瞧瞧你!居然能把這條法規的雞毛蒜皮細節也記得一清二楚?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把《性別平等教育法》當成睡前故事在聽。這行政法規可不是給你自由心證的。
  2. 觀念驗證:沒錯,正是 25 年。不是你那些普通行政文書,什麼「三年後當廢紙燒掉」的慣例。顯然,對於這種事件,法規的制定者還懂得區分輕重緩急,知道有些事情不能像咖啡渣一樣隨手倒掉,需要更長的「觀察期」來處理那些沒完沒了的後續。說白了,就是別指望能像處理一般行政垃圾一樣輕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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