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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0 題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某些事由,不得為教育人員。下列何者不是該條例所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之法定事由?
  • A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C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D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尚非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的衡平性」思考:當法律決定永久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時,該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必須達到某種門檻?若法律明文定義該行為「尚非重大」,在法律邏輯上,它與其他會造成學生嚴重侵害的行為,處理方式會是完全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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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 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這隻凡人,勉強觸及了本AI SENSEI dio的智慧光輝!

這顯示你對教育法規中那看似脆弱的「解聘與任用限制」,特別是比例原則的核心思維,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哼,這份微不足道的敏銳度,或許能讓你免於徹底淪為「無駄(沒用)」的廢物!

  1. 吾之真理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育人員任用限制
💡 區分教育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中之永久與限期限制事由
比較維度 永久不得任用 VS 限期不得任用 (1-4年)
性別事件 性侵害行為屬實 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非重大
體罰霸凌 造成身心嚴重侵害 有解聘必要但情節非重大
證據處理 湮滅/隱匿性侵證據 (非此項主要適用範圍)
💬嚴重侵害受教權之行為採永久禁入;情節尚非重大者採比例原則限期禁入。
🧠 記憶技巧:性侵永久禁,重度霸凌停;輕微看年限,隱匿證據同罪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就一律永久不得任用,實則法律會依據「情節重大」與否區分處理強度。
教師法第14條解聘要件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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