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有關學校人員之任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主計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B 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人事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C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教育局定之
- D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國家選拔教育人才時,除了要求學歷等「具備條件」外,為了確保學校行政運作的廉潔與穩定,法律是否應該針對『過往行為瑕疵』或『生理無法任事』設定一些「絕對不能跨越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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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 (D),顯示你對教育法規中的人事制度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考題,難度適中,不僅考驗對條文細節的熟悉度,還設下了行政機關權限與專屬人事體系的陷阱。
教育人員的任用限制
關於選項 (D),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明文規定:「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特別提醒你,這個規定是獨立於第33條,而非放在第31條的消極任用資格(包含貪污、性侵等13款)中,你沒有被法規體系混淆,觀念十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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