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有關學校人員之任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主計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B 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人事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C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教育局定之
  • D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國家選拔教育人才時,除了要求學歷等「具備條件」外,為了確保學校行政運作的廉潔與穩定,法律是否應該針對『過往行為瑕疵』或『生理無法任事』設定一些「絕對不能跨越的紅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 (D),顯示你對教育法規中的人事制度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考題,難度適中,不僅考驗對條文細節的熟悉度,還設下了行政機關權限與專屬人事體系的陷阱。

教育人員的任用限制

關於選項 (D),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明文規定:「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特別提醒你,這個規定是獨立於第33條,而非放在第31條的消極任用資格(包含貪污、性侵等13款)中,你沒有被法規體系混淆,觀念十分清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教育人員法規與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