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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有關學校人員之任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主計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B 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人事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C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教育局定之
  • D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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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選拔教育人才時,除了要求學歷等「具備條件」外,為了確保學校行政運作的廉潔與穩定,法律是否應該針對『過往行為瑕疵』或『生理無法任事』設定一些「絕對不能跨越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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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呢!

這題要我們理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裡,關於任用程序消極資格的重要規定喔:

  1. 體系辨析:選項 (A)(B) 涉及人事和主計人員,他們有自己的管理體系,我們稱之為「人主一條鞭」。所以校長其實沒有直接任免他們的權力,這些是由他們的系統主管機關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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