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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例所稱教育人員?
  • A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 B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C 公立各級學校運動教練
  • D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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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在定義人員身分時,通常會觀察該機構的「核心任務」。如果一個機關的首要功能是「國家級學術研究」,而非對「學生」進行教學、輔導或校務運作,那麼這個機關的人員,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歸屬於「教育體系」還是「獨立的研究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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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的考點在於釐清法規的適用對象。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A),代表你對行政組織與教育法規的界定有很敏銳的掌握,值得肯定。

法定「教育人員」的範圍界定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教育人員包含: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對應選項 C、D),以及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對應選項 B)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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