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各類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事項,何者不是適用或準用教師法規定辦理?
- A 軍事院校中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教師的停聘事項
- B 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解聘資遣事項
- C 各級學校校長的申訴事項
- D 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保障」的角度思考:法律所保障的對象通常具備長期且穩定的行政職能。如果一個職位只是為了短暫補足缺額、且其錄取方式與正式考選制度截然不同,國家會傾向將其納入具備高度身分保障的法律(如《教師法》)中,還是會另訂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來靈活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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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類教育人員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適用。關於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事項,並非適用或準用教師法規定辦理,而是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1條:「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此可知,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等權利義務事項,係明定應以雙方之「聘約」加以約定辦理,並不受教師法之適用或準用,故選項D為本題正確答案。
教師法適用與準用範圍
💡 區分教師法對於軍警教師、校長、幼師與代理教師之法律適用關係。
| 比較維度 | 適用/準用對象 | VS | 另定辦法對象 |
|---|---|---|---|
| 代表身分 | 軍警教師、校長、幼師 | — | 代理、代課教師 |
| 法源依據 | 教師法第42, 47, 49條 | — | 教師法第51條授權 |
| 法律關係 | 直接適用或準用本法 | — | 依聘任辦法(命令)辦理 |
💬軍警校教師為適用;校長幼師為準用;代理教師則由教育部另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