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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各類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事項,何者不是適用或準用教師法規定辦理?
  • A 軍事院校中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教師的停聘事項
  • B 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解聘資遣事項
  • C 各級學校校長的申訴事項
  • D 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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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保障」的角度思考:法律所保障的對象通常具備長期且穩定的行政職能。如果一個職位只是為了短暫補足缺額、且其錄取方式與正式考選制度截然不同,國家會傾向將其納入具備高度身分保障的法律(如《教師法》)中,還是會另訂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來靈活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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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類教育人員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適用。關於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事項,並非適用或準用教師法規定辦理,而是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1條:「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此可知,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等權利義務事項,係明定應以雙方之「聘約」加以約定辦理,並不受教師法之適用或準用,故選項D為本題正確答案。

📝 教師法適用與準用範圍
💡 區分教師法對於軍警教師、校長、幼師與代理教師之法律適用關係。
比較維度 適用/準用對象 VS 另定辦法對象
代表身分 軍警教師、校長、幼師 代理、代課教師
法源依據 教師法第42, 47, 49條 教師法第51條授權
法律關係 直接適用或準用本法 依聘任辦法(命令)辦理
💬軍警校教師為適用;校長幼師為準用;代理教師則由教育部另定辦法。
🧠 記憶技巧:軍警適用最直接,校長幼教準沒錯,代理教師另法過。
⚠️ 常見陷阱:易誤解代理教師亦為教師法之「準用」對象。事實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是由教師法授權教育部「另定辦法」規範。
教師法之申訴救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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