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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各類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事項,何者不是適用或準用教師法規定辦理?
  • A 軍事院校中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教師的停聘事項
  • B 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解聘資遣事項
  • C 各級學校校長的申訴事項
  • D 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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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保障」的角度思考:法律所保障的對象通常具備長期且穩定的行政職能。如果一個職位只是為了短暫補足缺額、且其錄取方式與正式考選制度截然不同,國家會傾向將其納入具備高度身分保障的法律(如《教師法》)中,還是會另訂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來靈活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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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教師法》適用對象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教育人事法規的層級體系已有深厚理解。這在行政法特考中是進階且關鍵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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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適用範圍
💡 釐清各類教育人員適用或準用《教師法》之法律依據與界限。
比較維度 編制內教師/校長/軍警教 VS 代理/代課/兼任教師
法律適用方式 直接適用或準用教師法 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終止聘約要件 教師法法定實體事由 依專屬聘任辦法規定
救濟權利 準用教師申訴制度 依各該授權辦法處理
💬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屬「授權另訂」,非「準用」教師法本文之停聘、解聘規定。
🧠 記憶技巧:軍警、校長準用他,代理、代課另訂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準用」與「授權另訂」。代理教師的終止聘約係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而非直接準用教師法。
教師申訴制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特別權力關係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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