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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7 題

參加學校教師組織,係教師法明定教師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為教師聘任條件
  • B 學校不得以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 C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而拒絕聘用
  • D 學校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一定會影響教師本職為由,而為解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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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一方面明文保障你擁有一項「權利」,但同時又允許雇主在沒有任何具體失職事實的情況下,僅憑「擔心行使該權利可能影響工作」為由就給予懲處,這在法理邏輯上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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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教師組織權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法律明定教師有權參加組織,這是一種「憲法層次」的結社權延伸。選項 (D) 錯誤在於,學校不能在沒有具體違失證據的情況下,僅憑「預想」或「臆測」教師行使權利會影響工作,就給予不利待遇。這違反了比例原則,更是對教師基本權的非法侵害。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管理權」與「受僱者權利保障」的界限。你能迅速識破 (D) 項中「預設性懲罰」的不合理性,顯示你對行政法理中權利保障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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