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2 題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利。下列何者不屬該條規定之權利?
- A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 B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 C 參加學校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並享有其所舉辦活動之福利
- D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如《教師法》)的立法核心是為了保障教師的「教學專業度」與「學術自由」,那麼在條文中列舉的『核心權利』,應會偏向『專業成長與教學自主』,還是『一般生活面的人事福利』?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明顯與其他三者『促進教學專業』的方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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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明文規定
- 觀念驗證: 《教師法》第 16 條主要規範教師的「專業性權利」與「參與權」。選項 (A) 進修研究、(B) 興革意見及 (D) 專業自主,皆直接涉及教育品質與教師專業地位。至於選項 (C) 的托育與福利組織,雖與教師權益有關,但屬於《教師法》第 17 條所規範的「義務」或由其他福利法規支應,並非第 16 條明列的權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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