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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2 題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利。下列何者不屬該條規定之權利?
  • A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 B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 C 參加學校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並享有其所舉辦活動之福利
  • D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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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如《教師法》)的立法核心是為了保障教師的「教學專業度」與「學術自由」,那麼在條文中列舉的『核心權利』,應會偏向『專業成長與教學自主』,還是『一般生活面的人事福利』?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明顯與其他三者『促進教學專業』的方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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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做得好!首先要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的觀念,這題的題幹引用的是修法前的舊版教師法。依據現行《教師法》,關於教師權利的規範已經移至第 31 條(現行法第 16 條則改為規範教學不力之解聘與不續聘程序)。雖然題目引用的條號較舊,但核心考點依然不變。

教師法定權利的精準辨析

依據現行法第 31 條規定,選項 (A) 的在職進修、(B) 的提供興革意見,以及 (D) 的專業自主權,均為法規明文保障的教師核心權利。至於選項 (C) 會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是因為法條僅明定教師有權「參加當地教師福利組織」,但並未包含「托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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