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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下列何者不是義務?
  • A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 B 擔任行政職務
  • C 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D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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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專業身分的核心」來思考:法律賦予一個專業人員(如教師、醫師)權利與義務時,重點通常放在其「專業表現」還是「組織管理」?如果一項任務會讓所有該身分的人都必須分身處理非教學事務,法律是否會將其列為一項普世性的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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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教師職務的法律邊界,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中的身分義務有著紮實的理解,表現相當優異。

  1. 觀念驗證:依據《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義務核心在於適性教學、輔導管教、研究進修與參與校務。然而,「擔任行政職務」(如組長、主任)性質上屬於學校運作的支援體系,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每位老師皆有「擔任特定行政官職」之義務,這通常需視校內聘約或教師意願而定,不屬於通案性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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