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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關於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下列何者不是條件之一?
  • A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B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C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D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運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來思考:若法律要徹底、永久地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這項理由應該是傾向「主觀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還是「可以透過訓練與努力來改善的專業表現問題」?哪一種理由較具有「可修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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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教師處分中「永久性」與「暫時性」的差別,代表你對《教師法》的階層化懲處邏輯有非常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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