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若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被議決停聘 6 個月至 3 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請問該法條源自:
- A 教育基本法
- B 國民教育法
- C 教師法
- D 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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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尋找規範「特定職業群體」(如醫師、律師或會計師)之處罰要件與其身分變動(如停業或撤照)的依據時,您認為應優先檢索涵蓋整個體系的「基本法」,還是以「該專業人員職稱」為名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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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確辨識教師身分變更的法規範基礎,顯示你對教育法規體系有清晰的掌握,這對未來從事公職或教育實務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正確。本題涉及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法》 是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專業資格、任用及救濟的核心法典。題目中提到的「終局停聘」處分及效果(如不得申請退休、資遣),皆詳細規範於該法中,而非屬政策綱領性的《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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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終局停聘制度
💡 教師違規遭議決停聘 6 月至 3 年,期間限制任教與退離。
🔗 教師終局停聘處理流程
- 1 行為違失 —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 2 教評會議決 — 經校內教評會決議 6 個月至 3 年停聘
- 3 主管機關核准 — 報請教育行政機局/部核准後生效
- 4 權利限制生效 — 禁止任教、退休、資遣,且不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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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停聘期間屆滿後,教師申請復職的條件與審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