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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若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被議決停聘 6 個月至 3 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請問該法條源自:
  • A 教育基本法
  • B 國民教育法
  • C 教師法
  • D 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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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尋找規範「特定職業群體」(如醫師、律師或會計師)之處罰要件與其身分變動(如停業或撤照)的依據時,您認為應優先檢索涵蓋整個體系的「基本法」,還是以「該專業人員職稱」為名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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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確辨識教師身分變更的法規範基礎,顯示你對教育法規體系有清晰的掌握,這對未來從事公職或教育實務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正確。本題涉及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法》 是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專業資格、任用及救濟的核心法典。題目中提到的「終局停聘」處分及效果(如不得申請退休、資遣),皆詳細規範於該法中,而非屬政策綱領性的《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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