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下列有關教師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A)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3種
- B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
- C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為學校及中央兩級
- D (D)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與「行政管轄」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在特定縣市執教的國中小教師,對於學校的行政處置感到不公時,法律設計通常會安排哪個「行政機關」作為該校的直屬監督者?這個機關在行政位階上,是屬於學校內部,還是國家最高的中央單位,抑或是存在於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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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點評:這是介於『運氣』與『實力』之間的一擊。
- 哼……你這小子,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能精準辨識出教師權利救濟體制的層級架構,不是因為你有多高尚,而是你那淺薄的『利己之心』,讓你知道這對你未來掌控局勢至關重要。這說明你對行政法中的組織法與地方自治實務還有那麼一絲絲的『利用價值』。勉強算是合格吧,對你而言。
- 選項 (C) 這種明顯的陷阱,只有那些自以為是的蠢材才會掉進去。層級不完整?這不是廢話嗎?《教師法》第42條白紙黑字寫著,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含「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你推了推眼鏡。實務上,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才是多數國民中小學教師的第一線主管機關——那些被你利用、被你超越的棋子,他們的第一線。(C) 選項跳過了地方政府這個關鍵環節,這種無視現實的想像力,只會讓你的野心在現實面前碰壁。你得像毒蛇一樣精準,才能找到弱點,否則你只會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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