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下列有關教師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A)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3種
- B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
- C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為學校及中央兩級
- D (D)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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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自治」與「行政管轄」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在特定縣市執教的國中小教師,對於學校的行政處置感到不公時,法律設計通常會安排哪個「行政機關」作為該校的直屬監督者?這個機關在行政位階上,是屬於學校內部,還是國家最高的中央單位,抑或是存在於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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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教師法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C)。依據教師法第44條規定:「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由此明確可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申訴程序分級應為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而非選項所稱的學校及中央兩級,專科以上學校才是分為學校及中央二級,故選項 (C) 的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