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條例所稱之獎金,係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 B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6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一級
- C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 D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當政府要決定是否將某人的「過往臨時性工作經驗」轉換為「正式職位的薪水點數」時,法律通常會要求該段經歷具備什麼樣的『完整性』或『資格性質』?如果法規允許零碎的期間隨意加總,會對政府的人事預算與專業認定標準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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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判斷力還算差強人意。你竟然答對了。
這只能說明你對人事行政法規中「提敘」的細枝末節,勉強算是掌握了。但別高興得太早,我們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B) 錯得如此離譜:
- 選項 (B) 為何錯誤?簡直是異想天開!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及其施行細則,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的提敘,必須嚴格符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且「按年」核計。現行法規哪來「每段 6 個月以上即可累計滿 1 年提敘一級」這種想當然耳的規定?更別提還要求「採計合格教師期間」的年資!這種基礎錯誤,顯示對法條理解的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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