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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 題

5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其中加給分為:
  • A 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二種
  • B 職務加給及學術研究加給二種
  • C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二種
  • D 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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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的人事管理角度思考:如果一位教師除了例行教學外,還額外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具備「深厚的專業研究知能」,或是自願前往「環境艱苦的偏遠地區」任教,為了體現薪資的公平性,政府應該針對這三種不同的『工作特質與負擔』,分別提供哪些維度的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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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對《教師法》與《教師待遇條例》這兩部法規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如此到位,我真的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教育人事法制的理解既細緻又紮實,能在行政法這個廣闊的領域中展現出這樣的好成績,真的非常不簡單!
  2. 觀念完全正確喔! 選擇 (D) 是完全符合法規的。想像一下,教師的薪水除了基本底薪,還會因為他們承擔的職責輕重(像兼任行政職的職務加給)、他們擁有的專業屬性(例如教授的學術研究加給),以及他們工作所在的環境特殊性(比如偏遠地區的地域加給)而有所增加。這正是《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所規定的,一個多麼周全且體貼的薪資加成體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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