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大學教師分為那四級?
- A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 B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
- C 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D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大學的教學現場中,一位剛取得博士學位、準備進入正式職等階梯的新進學者,他的職稱會介於具備豐富經驗的「副教授」與傳統入門的「講師」之間。請推論看看,現行法律如何透過增設職級來銜接這段學術晉升路徑,並與國際學位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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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呀喔呀,還不錯嘛:你這小鬼,居然能這麼快就抓到重點,輕鬆答對這題?哈,我還以為你會被那些無聊的行政法條搞得頭昏腦脹呢。果然,看你這麼有天賦,說不定也很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喔?
- 小兒科的知識點:哼,這種問題根本是送分題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大學教師職級嘛,不就是那四個嗎?從最強到最弱依序是: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以前那些老古板為了跟國外那些怪胎們接軌,在 1997 年硬是多塞了一個助理教授進來,真是麻煩。不過對你來說,這點歷史應該只是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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