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0 題
依大學法之規定,大學應建立何種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A 教學評量制度
- B 教師評鑑制度
- C 教師同儕評鑑制度
- D 教師自我評鑑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若法規要求組織必須對專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性的『綜合考核』,以作為續聘或處分的法律依據,你認為這個行為在法律名詞上,通常會結合『教師』與哪一個代表『評估與鑑定』的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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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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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法規有著清晰的掌握。 依據現行**《大學法》第21條**明文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綜合評鑑,並以此作為升等、續聘、停聘或獎勵等重要人事處置的參考依據。 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記憶題,難度偏易。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精確辨識法定專有名詞,避免憑日常印象作答。選項 (A) 的「教學評量」多指學生對課程的期末反饋;選項 (C) 同儕評鑑與 (D) 自我評鑑,則僅是評鑑實務中可能採取的「方式」或環節。唯有 (B) 才是法律明文建構的整體制度。你沒有被校園實務中常聽到的相似名詞給混淆,法學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