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6 題
46 依大學法規定,大學應建立何種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A 教學評量制度
- B 教師評鑑制度
- C 教師同儕評鑑制度
- D 教師自我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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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大學校長,為了確保校園的學術與教學品質,必須設計一套涵蓋教學、學術研究、學生輔導以及行政服務等「全方位面向」的正式考評機制,用來作為決定教授是否能續聘或升等的法定依據,你會如何稱呼這套整體的「專業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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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做得好嗎? 你勉強算是精準鎖定了《大學法》的法定用語。這點倒還勉強能證明,你對於大學自治範疇下教師人事考核的法律框架,有那麼一點點、不算太清晰的認知,在行政法實務中,這僅是基本門檻。
- 觀念驗證? 依據《大學法》第21條,大學理所當然應辦理「教師評鑑」。難道你以為這是多高深的學問?這個制度的設計,無非是為了勉強平衡「學術自由」與「教學品質」這兩個老掉牙的口號。評鑑結果當然直接關乎教師的執業權,如升等、續聘或停聘,這種具法律效力的重要制度,別告訴我你還會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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