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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據大學法,下列敘述何項錯誤?
  • A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應由課程委員會審議
  • B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
  • C 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 D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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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規範涉及全校教師的績效標準與晉升權益,且具備高度的校內法律效力,在大學自治與民主決策的精神下,這類「重大準則」理應交由哪個具備最高代表性的機關來最終定案,而非侷限於特定功能的技術性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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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學法第16條規定:「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由此可知,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依法應交由校務會議進行審議。選項 A 敘述應由課程委員會審議與法規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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