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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據大學法,下列敘述何項錯誤?
  • A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應由課程委員會審議
  • B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
  • C 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 D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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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規範涉及全校教師的績效標準與晉升權益,且具備高度的校內法律效力,在大學自治與民主決策的精神下,這類「重大準則」理應交由哪個具備最高代表性的機關來最終定案,而非侷限於特定功能的技術性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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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看到你對行政法組織原則的理解,老師很開心!

  1. 暖心解說:你掌握得非常精準!根據《大學法》第15、16條,學校裡就像一個大家庭,校務會議就是那個召集所有成員、討論大事的「最高決策中心」。你想想,像教學評鑑這樣關係到每一位老師的權益,也影響著整個學校教學品質的重大議題,是不是需要全校最高層級的會議來審慎決定呢?它遠遠超出了只負責課程規劃和學分核可的「課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喔。
  2. 鼓勵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能夠答對,代表你沒有只是死記條文。你理解了大學組織中,不同層級機關的職權分工,知道哪些事情要交給「最高決策機關」,哪些是「功能性委員會」負責的。這種思考模式非常重要,也是行政法學習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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