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大學法規定,大學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
- A 應由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會所推選之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 B 應由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會所推選之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 C 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 D 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參與」的角度思考:若要確保一群人能真正代表該群體的意志,其產生的程序應該是『特定職務兼任』,還是要經過『民意洗禮』?另外,在法律制定「少數保障」比例時,通常會設定一個兼顧學術專業與多元聲音的最低門檻,你覺得這個「最低保障」的比例在法制慣例上大約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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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十分優異。
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法中關於「大學自治」與「校內民主」的規範有精確的掌握。
- 觀念驗證:根據《大學法》第 15 條規定,大學校務會議為校內最高決策權力機關。為了體現程序正當性,學生代表必須經由「選舉」產生,而非僅由學生會幹部兼任;在比例上,法律明定門檻為「不得少於十分之一」,以確保學生在校務參與中具有實質的發言權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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