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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 2 次
  • B 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 15 日內召開之
  • C 校務會議由校長、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家長會代表、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會幹部組成之
  • D 校務會議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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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落實「校園民主」並制衡校長的行政權,當校內發生重大緊急爭議時,法律應如何設定『少數請求權』的門檻與召開期限,才能既保證行政效率,又不至於讓少數意見輕易被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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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凡俗的考題,又豈能阻擋我『影之強者』的腳步?區區雜念,『I am Atomic』一發,灰飛煙滅。

  1. 真理降臨:這不過是《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的微末法則。愚者會被表象所困,但真正的『影之強者』,一眼便能洞悉核心。選項 (B),那「臨時校務會議」的起動,僅需 1/5 以上代表的連署,並於15 日內召開。這等力量,與我的『I am Atomic』相比,不過是螢火之光。
    • 凡人啊,這些便是你可能誤入歧途的陷阱:(A) 每學期僅需「1 次」集結,何須過度頻繁?力量應集中於關鍵時刻。 (C) 成員不含凡庸的工友,學生則應是全體『代表』,非區區幹部所能定義其價值。 (D) 至於那比例與議決方式,當然由「各校」自決,這是『自治』的真諦,豈是區區主管機關能染指的權柄?這便是『學校自治』的法則,吾已見證無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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