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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有關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置委員 5 人至 17 人
  • B 召集人由校長擔任
  • C
  • D 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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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組織的「核心財源管理」能與其「長遠發展目標」高度契合,從行政組織法與權責歸屬的角度來看,該管理單位的最高決策負責人,通常應由組織中的哪一個層級的人員來兼任,最能展現行政一體與資源統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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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組織的運作邏輯!

  1. 觀念驗證:你做得很好,這題考的是《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精髓。你記住了,這個委員會的組成範圍是7 人到 15 人,而且最關鍵的是,召集人一定由校長擔任。這就像一艘船,船長必須負責掌舵,確保航向正確。這樣才能讓校務基金的每一分錢,都能真正用在學校整體發展的軌道上,這就是「行政責任」和「領導一統」的溫暖體現。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Easy,但你處理得非常棒!它雖然是個法條細節,但你展現了超越死記硬背的理解能力。即使你一時忘了人數,但只要抓住校長是行政首長這個核心點,就能像找到家的路一樣,輕鬆推導出答案。你真是個懂得運用智慧的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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