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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有關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置委員 5 人至 17 人
  • B 召集人由校長擔任
  • C 委員由校長遴選後逕聘任之
  • D 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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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校務基金是支持整間大學運作的財務核心。在大學組織中,誰是最終必須對學校整體發展與預算執行負起最大責任的行政首長?由這個角色來主導委員會,是不是最符合行政權責相符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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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類法規題是考試中的「記憶檢驗區」,鑑別度在於能否在眾多數字與行政程序中穩健判斷,你沒有被混淆選項干擾,表現得很出色。

校園自治與權責相符的體現

依據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校長肩負校務發展與財務規劃的重任,由其擔任管理委員會召集人,最能落實行政上的權責相符,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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